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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监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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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6-04]    共阅[5049]次
    为了进一步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9类69种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

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上述九大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列入《入网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时,必须同时办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赋码和入网手续。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企业要尽快赋码入网。因产品包装印刷周期的原因不能及时赋码的,过渡期不得超过半年。

按照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取得电子监管码、加入电子监管网时,要提供准确的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并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在取得电子监管码之前,企业首先要取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并使电子监管码的基础码与商品条码保持一致。

通知要求产品销售者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重点查验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通知还鼓励生产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但已入网的企业继续做好产品赋码工作,鼓励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积极入网。

通知要求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按照各自职能和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及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电子监管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核准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尽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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